重磅:投行收费标准收紧,券商再次被重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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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亚当特烦恼

  券商行业感觉是屋漏偏又逢阴雨,在之前一系列强监管措施刚刚落地之后,对于券商的发行上市辅导的收费标准,又进一步地收紧了。

  感觉这一次有点天塌了的意思,因为一则这是由国务院发文,二则对上市发行服务收费的规定,是全方位无死角的覆盖,史无前例的严格,不仅禁止中介要求“上市奖励费”,而且企业上市以后,地方 *** 给予的各种奖励必须追回。

  近日,司法部官方网站 发布通知,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 *** 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磅:投行收费标准收紧,券商再次被重锤-第1张图片-静柔生活网

  我梳理了一下文件,核心内容大概有如下几条。

  一是关于投行的收费标准。

  规定提出,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这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合理定价,与发行和募资脱钩。

  规定首先明确收费定价要合理,要对企业上市项目进行成本分析。今后项目成本是基本的定价依据,券商可以有收益但是不能太离谱。

  另外一方面,可以根据对项目服务内容和进度收费,比如券商可以按照财务顾问、股改、辅导、报送材料和审核、发行募资等阶段收费,但是收费不允许和是否发行成功,以及募资金额挂钩。

  以前券商收入的大头是根据募集资金总额的奖励提成,有些项目的奖励资金高达募资总金额的10%,现在这块收入没戏了。

  二是会计师和律师同样按照这个标准收费。

  规定提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

  三是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收费从严监管。

  为了防止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规定提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壹』、 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贰』、 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叁』、 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肆』、 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三是约束地方 *** 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 *** 不得以**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地方 *** 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个规定估计会引起不少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恐慌,怕被追索。关于这个大家可以放心,按照政策通常的做法,肯定是既往不咎,过去的过去了。

  这个规定会从政策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各地 *** 给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奖励,不会被追索回来的。

  我突然想起来,这两年有一些企业把注册地址从北京、深圳等地迁址到了中部地区,原因就在于这些地方给企业上市奖励的金额很高。

  根据一个地方的政策规定,当地企业如果上市,省市两级的奖励高达1200万。

  原因在于这些地方上市企业奇缺,1—2年才出1-2家,地方 *** 对公司上市那是求贤若渴,倾囊相助的心情。

  这个规定出来以后,那些迁址的你IPO企业估计有点蒙逼,这岂不是兜兜转转地白折腾了。

  看来老板们今后对政策套利的事情,还是要谨慎操作。显然,在建立统一大市场的思想指导下,各地区之间的政策套利空间日渐逼仄。

  四是关于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

  规定提出,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这一条规定估计很多人可能不会太在意,其实这一条相当重要。

  因为这一条的信息披露如果不全不实,同样会被列入信息披露不实、虚假陈述的范畴,那么一旦被发现没有如实披露,无论是对于发行人,还是对于各个中介机构后果都很严重。

  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阴阳合同,抽屉协议等不公开的约定。

  五是对违规行为严格处罚。

  规定提出,违法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于个人违反规定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总结一下,这个规定对券商行业的冲击肯定不小。

  关于投行保荐收入的定价标准,之前都借鉴 国外行业惯例,明确以上市和募资金额为激励导向的收费标准。企业上市募集资金越多,券商收入就越高。

  比如一个募集资金100亿的项目,券商估计可以分走3亿-5亿元,你说这种定价,是否 合理,确实不好下结论。

  如果仅仅从一个项目上市保荐工作的成本构成来看,主要成本不外乎就是这个项目组成员的人头费、差旅费、加班费、材料 *** 、公关费、必要的调研费用等等,收入肯定远远大于成本。

  但是在成本之上,要给券商加成多少收益,那就不好说了。

  这个规定出来以后,券商投行收入的规模会明显下降。与此同时,不少投行人员的收入,估计又要继续下降了。

  更为重要影响的是,这个规定会导致企业方付费更加谨慎。以前券商收费的大头是在IPO以后,所以前期向企业收取的费用不会太多。

  现在券商不能够以IPO为结果去定价收费,那么前期费用估计就会多收一些。这样一来企业就不乐意了,毕竟** 没一撇的事情,企业都不愿意在前面多付费用。所以这种合作的达成率,也会大大下降。

  由国务院出面发文,对券商和中介机构上市服务的收费做出规定,这是很少见的事情。这是在充分发挥有形的手的调控作用,强化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制建设,坚决摒弃西方金融的那套模式。

  所以金融行业的人,特别是领导,如果不换思想就换人。有的时候,可不是简单换人的事情,有没有事,你自己心里清楚。

  最近掀起的券商反腐行动,一个非常重要的ZZ意图,就是在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制开路铺桥。

  可以想象,金融行业的羞耻感再次被强化了。业内估计哀嚎再起,唏嘘不断,大伙一定感觉这一次自己又被重锤了。但是你哪里知道,也许更多的重锤还在后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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