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盟主”,被顶格处罚!家族成员曾现身多家上市公司股东名单

GuoLi518 3 0

   *** 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牛散章建平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之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而出借证券账户的人则是章建平的岳父方德基。两人均被 *** 处以50万元的顶格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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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建平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被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章建平,男,1966年4月出生,自由职业,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方德基,男,1944年11月出生,退休,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 对章建平、方德基借用及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章建平、方德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7月15日,“方德基”国泰君安证券普通户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某营业部。同日,“方德基”国泰君安证券信用户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某营业部。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方德基将上述证券账户出借给章建平使用。章建平借用上述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认为,章建平、方德基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之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之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 决定:对章建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方德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家族成员曾现身多家上市公司股东名单

  章建平在投资圈内小有名气,人称“章盟主”,是近来 A股市场的一线游资。其家族成员——岳父方德基、妻子方文艳,也曾现身多家上市公司股东名单。

  在此之前,章建平和家族成员也曾收到监管警示。

  海利生物2019年2月11日发布的一则公告称,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章建平、方文艳、方德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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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显示,经查,上海证监局发现章建平、方文艳、方德基作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8年10月15日,合计持有海利生物**3220.48万股,占海利生物总股本的5.0007%。章建平、方文艳、方德基在后续增持海利生物**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1日,章建平、方文艳、方德基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持了海利生物**3458.23万股,占海利生物总股本的5.37%。

  章建平、方文艳、方德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章建平、方文艳、方德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另有多人出借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被罚

  同日, *** 还公布了另一份出借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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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张锰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及王琳、周艳霞、陈雷、李婷婷出借自己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王琳与张锰签订委托理财协议,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王琳”证券账户交由张锰使用,王琳出资400万元转入王琳中山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张锰向王琳北京银行账户转入100万元保证金以备弥补亏损,张锰决策和交易**,王琳可以登录证券账户查看。张锰按年化10%给王琳固定收益,按月提取。一年内证券账户收益低于30%,盈利部分王琳与张锰五五分成,如果收益大于30%,王琳与张锰二八分成。

  张锰通过范某东介绍,借用“周艳霞”“陈雷”“李婷婷”证券账户配资炒股,按照周艳霞、陈雷、李婷婷等人投入的资金,张锰相应转入保证金并支付年化10%固定** ,证券账户如有盈利,张锰给周艳霞等人盈利的20%作为分成,期间证券账户由张锰决策交易。2021年2月至2023年4月,周艳霞开立证券账户交由张锰使用,转入资金200万元,张锰转入保证金60万元。2019年7月至调查日,“陈雷”证券账户交给张锰使用,陈雷母亲转入400万元资金,张锰通过冯某峰转入保证金140万元。2021年4月至2023年4月,“李婷婷”证券账户开立后交由张锰使用,李婷婷配偶转入250万元,张锰通过范某东转入保证金60万元。

   *** 表示,张锰、王琳、周艳霞、陈雷、李婷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之一百九十五条所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和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之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 决定:对张锰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王琳、周艳霞、陈雷、李婷婷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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